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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鲜花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4-07 14:06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离婚时,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不适用本解释。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

离婚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 同居生活期间,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离婚后,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

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

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统一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 中新网4月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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