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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宝安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时间:2024-05-10 09:00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国家重大改革法治保障,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

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事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

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 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探索实践,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扎实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预备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

说明征求意见及协调重大分歧等情况,预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预备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把好立法审查关,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预备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 三、强化责任担当,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增强立法宣传实效,准确把握“国之大者”,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起草工作,预备制定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

制定档案法实施条例。

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现印发给你们,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防止久拖不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加强同一领域、相关领域立法联动,预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局起草)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8.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司法部组织起草)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4.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1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司法部起草) 2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2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起草)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5.烈士褒扬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26.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28.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29.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30.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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